信报讯(记者郭志霞)王某买了一辆捷达车给别人拉黑活,不料遇到两个“劫匪乘客”将车抢走,案件至今未破。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擅自改变车的用途,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2004年9月6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他的捷达车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但办理完保险事宜后,这辆捷达车经王某同意,被司机李某用于拉黑活。同年9月21日,两名“乘客”将车辆抢劫,李某报案后,案件目前尚未侦破。
由于拿不到赔偿,王某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3600元,利息损失1463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因王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直接导致了被保险车辆遭抢劫,对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转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