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也非法?
广州市交通部门表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有偿进行搭客运货即构成非法营运,要对当事司机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指出“拼车”行为严格来说算非法营运,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责任风险,但考虑到一些现实矛盾,目前暂时不会动真格打击小区业主私自拼车上下班的行为。
“拼车”属于非法营运?笔者以为有牵强附会之嫌。何谓非法营运?顾名思义就是非法进行营利性的运输,也就是说车辆拥有者是通过运输来牟利的。是否非法营运,关键不在于搭乘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有偿协议,而在于这种有偿是补偿性的还是盈利性的。比方说,顺路拼车上下班,车辆拥有者出油钱,搭车者分摊路桥费和停车费,对车主来说是有偿的,但并不盈利,不过降低成本而已,怎么能说是营运呢?举一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兄弟同住一个小区,哥哥顺路送弟弟上班,弟弟帮哥哥出停车费,按照某些人士的解释,这也成了非法营运,真是岂有此理!
至于安全责任问题,“拼车”存在,无偿搭乘同样存在。同事朋友之间平时的无偿搭乘是很常见的,比如说朋友一起上酒楼吃饭,没必要因为所谓的“安全责任”就每人都开一台车,或是有车族开车,无车族打的吧?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其实并不复杂——车辆拥有者按座位数购买车上乘员险,完全可以应付小灾小难;如果保险意识再强一点,参加“拼车”者应该购买综合人身意外伤害险。
私家车非法营运与“拼车”,区分起来其实并不复杂,前者四处兜客,靠逃避税费赚取利润;后者搭乘相对固定的对象,走相对固定的路线,目的为上下班,有偿协议为分摊费用。而“拼车”的好处,更是显而易见的。一辆小车有五个座位,一个人开是开,五个人乘是乘,但效果却是两码事:因为降低部分人的购车欲望和需求而减少车辆总数,缓解道路拥堵和停车难;因为分流部分乘客而改善公交车的乘车环境,缓解上下班高峰期“打的”难;大大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这些,与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倡议可谓不谋而合!延伸开去,每天上班来回路上的交流,还有利于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缓解心理压力;同时,由于肩负他人的安全,可以约束驾驶员的行为和脾气,少开违章车和“斗气车”……这不正是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吗?
非法营运当然要打击,但决不要剑指“拼车”,那实在是搞错了对象!“拼车”应该成为鼓励的行为而不是打击的目标!
梁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