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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锐:桑塔纳项目谈判的三个重要阶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10:36  汽车商业评论
建新锐:桑塔纳项目谈判的三个重要阶段

建新锐

  仇克:先斩后奏

  1962年2月,我清华大学毕业后就到了上海汽车拖拉机公司,一晃45年过去了。我学的是机械制造专业,在公司分管技术生产,去的时候就试制上海牌、凤凰牌轿车,后来生产桑塔纳。

  1978年,国家提出了汽车合作项目,要求在原有轿车生产企业中考虑。当时在国内生产轿车的只有上海,年产能约5000辆。我们从1958年开始生产上海牌轿车,20多年里共生产7.7万辆。上海牌轿车仿制的是奔驰S200。

  上海大众项目谈了6年,这里面有经验也有教训。刚才也讲了,我们在谈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年底到1980年。这两年主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谈判,重点是出口创汇、年产15万辆、80%出口。整个过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后来条件发生变化,艰苦的两年谈判可以说是徒劳无功。

  第二阶段,从1981年1月开始,我们统一口径搞小项目,就是年产3万辆。其中谈得最多也最棘手的就是法律问题。谈判时,国家连个粗略的《合资法》都没有。德国人问我们:“你们连个合资法都没有,怎么谈?”我们把这个事情反映给中央,中央也感觉到这是个问题,马上组织小组起草《合资法》。我那时是拖拉机汽车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是费辰荣(现已去世),他参加了这个小组。

  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出台了《合资法》,这也是中国第一部《合资法》。可以说非常简略。德国人看后说:“如果根据你们的《合资法》谈判,很多问题都不能解决。”

  举个例子,双方在合资执行中发生了矛盾,协商不妥就需要诉诸法律。根据什么法律裁判呢?德国人就说:“你们的《合资法》太粗,不适用,能否用德国法律?”我们回答说“不行”,因为合资企业是在中国,必须用中国法律。

  我们又把情况反映到国务院,国务院说可以把《合资法》再细化。但细则没出来之前,这个问题实际上仍未得到解决。期间,德国人提出,不用德国法律也可以,能不能用瑞士法律?我们详细了解后发现,瑞士《合资法》实际上是德国《合资法》的翻版,便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可以说,这两年每次都谈法律,每次都没谈下来。为此,我还专门请示过顾明。好像是1981年,顾明时任国务院法律领导小组组长。有次我去北京汇报工作,到中南海找他,他那天不在办公室。

  打电话跟他确定后,我就到他家里去找他。说明情况后,顾明说:“这的确是个问题,但我们现在也拿不出详细法律来,你还是继续谈吧,反正这个实施条例要搞了,搞出来后可能会好些。”

  一直到1982年下半年,《合资法》的实施条例出台,我们就理直气壮地给德国人讲,一定要用中国法律。我记得最后一次在德国狼堡谈判时,他们仍然希望用第三国法律,但我们没有同意。

  双方僵持不下时,德国人请来他们政府的一个法律顾问,大概七八十岁的一个老头,他也参加了谈判。谈判中,他问我有何看法,我说出用中国法律理由后,他发表意见时说:“争执了这么长时间,现在只能同意中方的意见,用中国的法律。”由于他代表政府,事情就这样定板了。

  当然这两年中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没谈合同,为什么没谈?德国人提出来应该先有基础协议。什么是基础协议?就是一个意向性东西。他们说,基础协议搞了后再搞合同,但这个基础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事情我们同样吃不准。我就去请教国家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开始时说:“我们也没经验,但德国人提出来要有法律效力,你们就答应他吧。”然后我们双方就谈基础协议,从1981年谈到1982年,大的原则差不多已经定下来了。

  有一次,我去外经贸部汇报工作,他们的人告诉我:“我们现在已经搞清楚了,一开始谈合资不要谈基础协议,这个基础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你们原来都同意过啊!”我说。

  “我们原来是同意,但现在不同意。”他们回答道。

  就这一句话,把之前谈的都给推翻了,所以这两年又白费劲,合同根本没谈。

  真正谈合同是从1983年到1984年8月份,这是第三阶段,大概用了一年零八个月,重点是谈合同、章程、技术转让协议,以及十多个副件。

  正式合同前我们先做可行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分两步:第一步我们自己做,做完后向上海市政府和国家汇报,国家原则同意后再跟德国人逐条讨论;第二步核心的可行性分析由双方共同讨论确定。这个可行性分析我们大概做了两三个月。

  这个过程中经历的事情比较多,比较突出的有两条。一条是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德国人的利润要维持在投资额的18%至20%之间。德国人说:“如果正常生产没有利润,多少年也收不回我们的投资,这个事情我们不能干。”这个比例最后确定为投资额的15%至20%。

  德国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赚钱,作为公司总经理,我也要赚钱。因此谈过几次后,我们基本上同意了。但当我到外经贸部去汇报时,他们却不同意。他们也有他们的道理,他们说:你是合资公司,你赚钱不赚钱是你们的事,为什么要我们保证有一定的利润?

  我说是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如果是不正常的话,合资公司本身就应该负责。而且我都谈判这么多年了,从发展趋势看,轿车是高利润产品,如果我们不加以限制,只会让对方赚得更多。但外经贸部一直不同意,他说:“这是你自己的一个算盘。”

  还有销售问题。1984年,德国人提出,刚开始生产的几年中,销售由中方负责。他们说:你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定价卖车都需要政府批准,合资产品出来后,你们政府批准卖,我们才可以卖,如果不批准,我们就不能卖。我们当时想,如果自己销售就可以得到销售利润。但是,这个问题一到外经贸部又碰壁了,外经贸部说,“你们合资公司卖出卖不出产品是你们的事,为什么叫中方包销呢?”

  就因为这两个事情,谈了几年也定不下来。外经贸部不点头,我们也不好松口。最后一次谈判是1984年8月,外经贸部专门派了两个人参与谈判。实际上我明白,他们派人就是监督我们,看谈判是不是违背他们的意见和原则。

  在谈判前,我们得到一个信息,1984年10月德国总理访问中国时,要签这个合资合同,消息已经被公开报道过。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如果完全听外经贸部的,这个项目肯定就吹了。吹了谁负责?作为项目经理首先我要负责,因为我没把项目谈下来,说明我没本事。

  于是我找到被派来参加谈判的两个同志,给他们摊牌说:“这两条我要妥协,我知道你们来是为了监督我,谈完后我会向部里汇报,不让你们负责。你们就不要参加谈判了吧。”事后证明上述两条对我们大为有利。就这样,我跟德国人最后拍板,同意了他们的要求。

  回来后,我的心理压力非常大。我想,这个事情如果部里不同意怎么办?向部里汇报情况时,我们去了一大帮子人,包括上海市副市长、蒋涛和我。听汇报的有外经贸部专管合作项目的魏副部长以及7位领导。

  听的过程中,魏部长一声不响。有些领导表态说:“没有经过部里同意,你单独拍板是不对的。”后来,大家争论了一番,魏部长讲话了,他讲了两句话。第一句,他说:“仇克你没经过我们同意,就这样单独答应了,这是不对的。”第二句,“但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因此,最后同意你们这样的协议。”领导一拍板,我心里的石头就落地了,我感觉6年来从未这样轻松过。

  你知道谈判过程中的压力大到什么程度?我的胃炎是1982年落下的,心脏病是1984年落下的,有次我在德国狼堡医院还住了一个多星期。

  如果说国外压力为30%的话,那么,国内压力就是70%。为什么?这个项目光汇报就不得了,在北京,我需要汇报的部级单位就有10个,而且一个单位还要汇报好几次,只要一个单位不同意,那就得完全推翻重来。

  除了北京,还有上海市领导。当时蒋涛是上海市计委副主任,他大力支持我们。但直接管我们的是上海市经委,他们经常给我们泼冷水,他们批评我们:“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还说“你们老是跟德国人没完没了地谈判,何必一棵树上吊死呢?自己开发自己搞吧”。

  我们为什么用了6年时间谈判,其中的具体困难和压力讲也讲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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