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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浮动费率正式公布 经营业绩8月底前揭晓(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 08:06  东方早报

  交强险业绩8月底前揭晓

  此外对公众高度关注的基础费率调整问题,袁力28日在京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将尽快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

  袁力表示,目前保监会已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之前上报交强险完整业务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

  据了解,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与费率挂钩浮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前者属定价机制,后者是对个体投保人的奖惩办法。如果基础费率进行调整,在基础费率调整后续保的机动车按调整后的基础费率实行挂钩浮动即可。

  交强险实施第一年,全国执行统一基础费率,如普通家庭用车的费率水平是“1050元保6万元”。

  《暂行办法》三大突出变化

  与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昨天公布的《暂行办法》主要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此外,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如: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记者观察

  一个“充分讨论”的范本

  交强险费率本身是否科学,或许需要时间来说明,但政策出台过程所体现的相对公开、透明,却让公众欣慰。

  据悉,在《条例》出台过程中,交强险是否暴利等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质疑,而媒体对交强险的舆论监督,也表现极为集中。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2006年3月2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后,保监会即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始调查研究,着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

  中国保监会为此多次召开媒体见面会,就公众疑问作出回应。此后,其与公安交管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听取行人、车主、基层交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意见,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就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从2006年6月开始,保监会与公安部门着手草拟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在共同研究、反复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初稿,并向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及部分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暂行办法中的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测算。

  6月21日,中国保监会召开50多家媒体参加的见面会,通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收到的各界意见和建议,就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交流,并就《草案》征求了媒体的意见,并将全过程公开发布。

  6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专家征询意见座谈会。邀请精算师、律师、统计专家、交通专家、保险专家,以及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座谈,就《草案》听取专家意见,并在网站对此过程进行实录公布。

  在对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保监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6月28日正式公布《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就交强险的正式实施,保监会再次召开媒体见面会,就交强险的实施和未来考虑,作网上直播。

  对于交强险推出的决策过程,专家认为,一项关系民生的重大政策决策过程,能如此公开曝光将有利于保证交强险的相对公平,对其他争议性政策推出也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早报记者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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