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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船税7月1日开征 上海新车船税或实行最高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17:27   汽车007周报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7月1日到来前,各地都已经针对中央文件对车船税进行调整。记者从上海税务局了解到,新车船税方案还在制订中,上海新车船税可能会实行最高限。如果真是如此,那意味着上海私家车主,每年可能将要付660元的养车费用。

  此次新车船税调整方向,主要是对不同用途的车型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小排量意味着获得更多优惠政策,上调比例可能也是最小的。之前,本报曾经报道过,广州已出台相应的新车船税征收标准。那么上海车船税将作如何调整?

  记者致电卢湾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7月1日之后,上海在实施新车船税时,可能将执行最高限的660元。也就意味着,一旦照这一税额征收,大量私家车将和运营车型一样征收660元的车船税。记者随后采访了多位车主,对此均表示,既然是国家要求征收的,就避免不了;也有车主表示,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征收范围。

  目前,上海车船税的征收情况是,轿车车船税为320元。新车船税实施后,对私车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9座以下车型,《条例》规定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年车船税为360-66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L)年车船税为60-480元,打破了原来“12座位以下每辆240元”的额度。

  记者认为,如果要体现新政策的调节力度和倾向性的话,那就是给小排量车减税,但私家车主并不一定需要封顶,根据广州75%的涨幅,上海最高涨到560元,剩下的空间留给多座位的。此外,政府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合理的新税率。

  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全国机动车保有总量已达1.48亿辆,并且保持20%以上递增的情况下,作为一种经济调控手段,适当提高车船税具有积极意义。

  5大变化

  主要体现在两税合一、费用增加、减免对象变更、由保险公司代征等几方面

  -两税合一 新车船税,实际上是把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两税合一。以上海市为例,一辆捷达每年车船使用税为200元,外加120元的车船牌照税。条例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同时,纳税人也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最高涨一倍 根据旧版征收标准,31座以上每辆320元/年,13-30座位每辆280元/年,12座位以下每辆240元/年。新船税标准对车型进行细化,大型客车征收标准为480-660元,中型客车征收标准为420-660元,小型客车征收标准为360-660元,微型客车征收标准为60-480元。  

  -保险公司代征 之前车船税都是由国家地税局征收,现在由保险机构代征,与交强险捆绑征收。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强制征收 之前对每年征收车船税无任何强制措施,绝大部分车都是新车缴纳一次,之后常常便不再缴纳,新规定使车主每年都必须缴纳。因为交强险是强制征收,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将不予以登记和检验。

  -农业车免税 《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4点争议

  车主对新税的意见目前集中在税额和由保险公司代收等方面,而这正是新税变化的主要方面

  -目的不明 新车船税出台有利于限制机动车数量,但做法过于简单。若真想达到环保节能的目的,就应该考虑车的行驶里程、油耗等因素,让税额有增有减,同时还应该规定使用什么样的环保节能汽车可以减税或免税。

  -重复收费 某些车免税是好事,但现在的车辆不管跑不跑每年都要交养路费,上路行驶后还有各种过路费、过桥费,已存在着严重的重复收费现象。现在又提高车船税,增加了有车族的负担。

  -捆绑收费 车船税是财产税,是税务部门管的事,交强险则是强制性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事。现在把新车船税与交强险“捆绑”在一起,而且代收代缴是需要手续费的,这等于给了各保险公司又一笔生财之道。

  -缺少民调 调整车船税本来是件好事,但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调整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这次调整并没有广泛地征询公众意见,而且也没有明确交代车船税的最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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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问必答

  Q:对于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应如何计算?

  A: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Q:在何种情况下可申请车船税退税?

  A: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Q:对已办理了车船税减免税手续的机动车辆,购买“交强险”时,如何缴纳车船税?

  A:对于已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对于免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减税车辆,由保险机构根据减税证明的要求计算征收车船税。

  Q:对于不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应到哪里缴纳车船税?

  A: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Q: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如何计算滞纳金?

  A:自200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Q:如果纳税人与保险机构就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发生争议的,纳税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A:纳税人与保险机构就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地方税务机关将及时处理。

  记者 程元辉 摄/孙飞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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