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 本报报道过的百元罚款未交引发天价滞纳金案近日在崇文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交通队胜诉,这意味着原告车主张先生要老老实实交纳2808元的违章罚款滞纳金。法律人士指出,交通执法中,交警陈述具有证据优势,被罚司机不应故意拖延或回避,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张先生起诉称,他今年1月才知道自己2004年6月被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现场处罚100元不扣分。张先生自称不记得接受过处罚,而且处罚通知书上面没有他本人签字。而交通队的说法是,张先生因违反交通标识标线被当场查获,交警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但由于张先生拒绝在罚单上签字,交警在罚单上进行了注明。两天后,交通队向张先生送达了处罚通知书。但张先生否认接到了处罚通知书。
对于“毫不知情”的说法,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所以不予采信。而且张先生的起诉超过了3个月的法定诉讼期间。败诉后,张先生表示要提起上诉。
现实生活中,有些司机认为,交警执法时和被处罚人是“一对一”,如果交警没留下证据,就可以不承认违法事实,甚至通过诉讼来逃避处罚。法律人士指出,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对违章驾驶者作出的处罚主要是依据自己看到或感知的事实,而这种看到或感知的违法事实具有转瞬即逝性,难以固化为证据,因而一旦发生争议,除交警的陈述外,很难有其他证据向法院证明相关情况。
在交通违法处罚中,除非被处罚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违法事实或交警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执法交警和行为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执法交警的陈述应当认定为优势证据,予以采信。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