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6月16日专电(记者江毅)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做出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拥有3年(含3年)以上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的车辆,可以书面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据了解,书面申请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当时或其后的6个月内提出,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车辆管理
所将收回车牌号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车管所为机动车所有人新购机动车核发原机动车号牌时,须待报废机动车注销信息传递至全国查询库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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