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新车船税将自7月1日起实施,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新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由保险机构代为收缴。(6月12日《新华网》)
税收调整程序不尽合理
在我看来,税收标准是否应该调整,乃至税额究竟上调多少才合适,其实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税收调整,应该遵循一个怎样的程序、过程,比如,是否应该在调整之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和同意?
无疑,这绝不是一个可以小觑的程序。因为,所谓征税,就其实质而言,实际上乃是对纳税人部分个人财产的一种征收。那么,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这样一种征收,显然必须征得纳税人同意。具体从法治程序的角度看,也就是,税收的开征以及税负标准的设计,都应当得到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的同意和批准。因为,我国《立法法》第8条这样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要由法律来设定。事实上,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征税问题上普遍遵从的法治原则,也即税收法定原则。
湖北省沙洋县张贵峰
征收标准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有几个方面值得商榷。首先,《暂行条例》对摩托车的征收标准过高。摩托车只是公民的代步工具,而其他车辆却有运营功能。目前的征收标准,没有明确分开自用与运营的区别。
其次,税额的弹性幅度太大。《暂行条例》对于每种车辆的纳税额都给予了极大的弹性,弹性最大的浮动幅度达到7.5倍。这就给随意征收埋下了伏笔,而且为相关机构和人员营私舞弊提供了可能。第三,新车船税是国家税收,却由保险机构来收缴,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国税的严肃性。第四,减轻数亿骑车人负担无从说起。据悉,我国自1951年起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牌照税,自1986年起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虽有这一税种存在,但事实上并没有强制征收过。取消这一在实践中根本没收或收不到的税种,并不能增加新车船税的纯洁性。
江苏省江都市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