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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新规: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不再扣12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 09:17  新华网

  关注驾驶证新规: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不再扣12分 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7项减为4项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专电(记者张景勇)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等原部分项目予以删除或降分。

  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了解到,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7项减为4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本着“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的原则,重点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满分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然后再进行相应考试。

(编辑:赵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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