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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千呼万唤将择机颁布并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8:10   东方早报 字号:

  俗话说“好事多磨”,用在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上,似乎最恰当不过了。

  在日前举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透露,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将择机尽快向社会颁布并实施。

  由于汽车“三包”规定迟迟未出台,使得越来越多由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案悬而未决。首先,“谁投诉,谁举证”这一在绝大多数领域通行的原则,在解决汽车质量问题纠纷时显得很无力,因为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举证。

  其次,高昂的鉴定费用也可能让消费者中断维权道路。因为借助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消费者要事先承担技术专家的交通费、高昂的设备使用费、技术检测费和各种试验费用,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最后,索赔过程难。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精力和财力都有限,而有的汽车厂商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往往采取拖延战术,消费者往往经不起拖延,无奈地接受厂商的“不平等和解协议”。

  所谓的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是指家用汽车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这三项责任,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即,在汽车使用两年或行驶4万公里以内时,如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或退货;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应根据规定负责赔偿相应损失。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向经销商提出退货要求。

  据了解,国内汽车的投诉量连续增长,引起汽车投诉增多的主要原因有:汽车价格战导致部分厂商在零部件上偷工减料;一些厂家为了迎合消费者求新求变、崇尚个性的心态,频繁推出新车型,缩短新车的研发期和测试期,致使一些新车的质量先天不足。长期以来,针对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国内大多是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

  在汽车“三包”草案中,有规定表明,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三包”责任。然而,即便是新汽车“三包”政策执行后,仍将面临不少难题:比如,厂商与经销商责任如何区分?产品质量如何鉴定,由谁来鉴定责任并保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可以说,“谁买单”才是整个“三包”政策最根本的问题,也是“三包”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汽车“三包”规定的实施,是解决目前汽车消费投诉的当务之急。据了解,在新的汽车“三包”规定中,汽车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由生产者承担,改变了以往“谁投诉谁举证”的做法,确保“三包”顺利实施。

  解读汽车“三包”

  -有效期4万公里

  草案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整车“三包”有效期为两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何种情况“包修”

  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何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所规定的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何种情况“包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合理使用补偿。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

  早报记者 罗裕

(编辑:桑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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