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一批与汽车有关的新政策将陆续实施,这些政策既与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密切相关,也与广大汽车消费者密不可分,涉及了汽车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我们对这些新政策有选择地进行了撷取和整理,作为2007年《大河车城》的第一顿大餐奉献给广大读者。
汽车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新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6年12月31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通知》要求,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更多详细内容见B04版)
影响:该政策实行后,如果汽车出口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出口汽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汽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被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资格。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
新规: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被规定在60元至660元。具体缴税标准由各地另行确定。此外,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负责代收代缴新车船税。
《条例》规定,今后载客汽车(包括电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缴税标准,则由各地省级政府另行确定。
在减免税方面,《条例》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工程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另外,为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该《条例》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全都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影响:多年来,我国车船使用税征管难度一直较大。《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原油成品油经营权开放
新规:商务部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宣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放中国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上述两个办法实施后,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中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影响:这是我国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第一次对民营、外企全面打开,国家统一调配原油资源,中石油、中石化独霸批发成品油市场的格局将不复存在。《办法》实施后,百姓加油将更方便,得到的服务也将更与国际接轨。更重要的是,价格将更趋合理,而且汽柴油批发门槛也将大大降低。又一个垄断行业的消失,对老百姓来说,带来的必然是绝对的实惠。
境外驾照可在国内用
新规: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根据《规定》,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人员无需经过考试,只要接受适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即可在中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
影响:虽然今后持境外驾照可在中国临时驾驶了,但中国路况的复杂程度却是人所共知的,建议那些拿了国外驾照要在中国地面上开车的外国司机朋友最好先找陪练熟悉3个月后再独自上路,即便有境外驾照也不应成为马路杀手。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新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未经授权的汽车经销商将退出汽车销售市场。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必须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获得授权的经销商才能到工商部门备案。未获授权的汽车经销商今后将无法开具销售发票。
影响:在品牌销售政策实施后,厂家对经销商的控制将更为严格,部分经销商甚至被强势厂家淘汰出局。对于消费者而言,“品牌经营”政策将帮助厂家进一步控制经销商的车价优惠幅度,激烈的市场价格战或将有所减弱。业内人士表示,国家如此大力度地清退非授权汽车经销商,目的在于明确各方责任,增强汽车品牌销售经营主体的服务意识,便于实现责任追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