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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养路费最重要的不是打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 09:42   北京晚报 字号:

  广州市2007年度公路规费开始征收。广州市公路局规费征稽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汽车养路费的征收时间是2006年12月11日到2007年4月10日,缴纳养路费的优惠期长达4个月,而往年期限是从11月中旬到12月底。在此期间缴纳全年规费,按10个月计征。

  这实际上等于在两个方面做了“让步”。其一,按10个月计征等于养路费“打折”。其二,缴纳养路费日期从一个多月延长到四个月,使公民容易避开高额滞纳金的困扰。众所周知,养路费滞纳金的年利率高达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河南荥阳一车主因此被收高达49万多元的天价滞纳金。

  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全部废止了旧法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款,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公路养路费宣告终止,公路部门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已无法律依据。而且,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公路法》时,也没有涉及养路费问题。

  但是,面对法学界和坊间的质疑,有关部门依然坚持征收2007年的养路费。就此,10月31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有稽查人员竟然说:“对于周泽,我们交通征稽人员可能没有不感到咬牙切齿的。”这种既恨又恐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有关部门的心虚和焦虑情绪。

  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表态: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征收养路费合法。但是,这种说法随即遭到新一轮质疑。我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有关部门的解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养路费的征收到底合法与否,至今依然是一个悬疑,而这种悬疑是无法通过“打折”、“延长交费时间”等人性化措施加以解决的。(上海证券报12月13日)

  陈随有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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