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读者反映,自己在已经交付了购车订金的情况下迟迟不能提车,而且多是不能在经销商承诺的时间内提取车辆。然而让广大消费者更不能接受的是,在他们排队等车的时间里,有为数不少的违规“加塞儿”者,因多种原因提前提车,经销商则为他们大开绿灯。面对这种不按套路提车的做法,普通消费者应抱以何种态度,采取哪些措施,记者咨询了相关顾问和法律专家。
订车被“抢” 国庆添堵
10月3日,早早打算在“十一”长假期间购车的张先生在长安福特的一家4S店预订了一辆银色蒙迪欧汽车,并交付了500元订金。“当时销售人员告诉我还有两台这个型号的车,等办好贷款手续提车时再让我挑都没问题。”到了10月8日,外出游玩回来的张先生却被销售人员告知,当初备选的两辆蒙迪欧都已卖出,这让张先生大为恼火:“他们给的理由就是买车的客户付了全款,但他们连一个征求我意见的电话都没打。”
张先生认为该福特4S店私自做出的卖车决定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几次提出要该店经理出面给个说法都遭拒绝。经过多个回合的协商,经销店退给张先生500元订金并给予口头道歉,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
暗箱操作 难以杜绝
就类似情况,记者从广汽丰田草桥店了解到,目前凯美瑞240G的订单已经排到了800多号,如果现在预订最早要明年3、4月份才能提车;华晨汽车的4S店也表示要提骏杰还要等3个月以上。试想一下,不知又要有多少消费者被抢走本该属于自己的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销售人员表示,加塞儿提车的人群无外乎三类。一是不交订金,直接付全款的个人或公司。经销商最喜欢这样的客户,不但能为经销店盘活周转资金,交易也往往能够顺利进行,因为这样的人大多不挑剔不犹豫;二是经销店老板或员工的亲朋好友,这类人通过固有的关系尽管得不到更多的优惠,却可以尽早的提车;三就是从事汽车相关行业多年的业内人士,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和汽车厂家或者经销商相当熟悉,他们买车不但可以尽快提到车辆,还能够得到比市场价格略多的优惠。
业内专家贾新光认为,要杜绝这样的情况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靠经销店自律,也就是我们整个社会提倡的企业诚信。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加塞儿走后门的现象则需建立一套十分严格的购车、订车管理机制,这就要根据每个消费者对车辆的需求进行严格的登记,然后进行编码式订车,一个发动机只能对应一个编码。很显然,目前我国整个汽车行业发展离这一步还有很大距离。
弱势维权 合同“说话”
汽车销售商收取订金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车辆,或将车卖给他人是当前汽车销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因消费者在汽车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
记者特意咨询了岳成律师事务所的赵学强律师,“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消费者在购车交款时要对所交款的性质与销售商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认真区分订金和定金的性质。由于订金和定金发音相同,大多消费者都不明确其法律含义,因此,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争议。”销售商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做文字游戏,设立合同陷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赵律师还表示,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在购车时签预订合同、认购等形式交款时,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确定要购买,如确实要购买,就要与销售商用书面形式明确所交款项为定金,是用于合同的担保。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销售商出现违约未按约定时间或不能交付车辆,购车的消费者就能依法得到双倍定金。
晨报记者 韩旭 制图/林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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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消费者于购车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向汽车销售商交的款项,如未明确约定为定金的,视为预付款。根据预付款的性质,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的,预付款扣除销售商受到的实际损失后,剩余部分返给消费者。如汽车销售商违约未交付车辆解除合同的,购车的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商赔偿因购车发生的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要求销售商双倍返还订金。 晨报记者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