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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正式查交强险标 有标忘贴者罚2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07:44  北京晨报

  多数车主扎堆儿办交强险,却忘贴“险标”,交管部门提醒——

  随着国庆节的临近,备受司机瞩目的交强险最后办理期限也将如期到来,记者连日来调查发现,虽然各保险公司交强险办理进入了高潮阶段,但是目前车辆上已经贴出来的交强险标志仍然寥寥无几。交管部门昨日提醒,“十·一”起,有保险标志但未依法张贴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10月1日正式查交强险标

  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前一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知提出,自10月1日起,交通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时,要依法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通知还规定了张贴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无驾驶室应随身携带。

  有标忘贴者可被罚200元

  此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在行驶时没有携带或者没有在车辆上粘贴保险标志的车主,交警可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对没办理机动车保险的车主,公安机关可扣车并处罚款,在补办保险后,凭单证或标志发还被扣车辆。

  市交管局副局长翟双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时,交警都将查验当事司机的交强险标志。未办理交强险、未粘贴交强险标志、粘贴假标志都将受到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无法提供交强险标志的,除了扣车补办保险外,还同时处以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按照6座以下家用轿车1050元的保险费用计算,罚款额约为2100元。而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保险标志的,除了没收假标志、扣车外,还要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在今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险的车主,公安部门允许其在旧保单过期后,再办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但是要求车主随身携带保单用以备查。

  交强险标张贴者仅占一成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进入9月份以来,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办理量达到了高潮。但与保险办理的火爆不成比例的是,时至今日已经在车玻璃上粘贴交强险标志的车主仍然不多。一周以来,记者观察了位于环路桥下和大型商场外的本市几个大型停车场,以及路面上行驶的车辆发现,已经按照规定将强制险标志粘贴于风挡玻璃右上角的车辆仅占一成左右。

  晨报记者 张涵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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