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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买卖将按合同办事 定金订金性质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7:57  中华工商时报

  定金订金性质不同 质量问题可以换车

  随着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有关汽车买卖的投诉、纠纷也日渐增多。为此,北京市工商局在朝阳工商分局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机动车管理分局和北京市汽车行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日前定稿正式发布。

  据了解,文本由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共同组成。其中《委托服务协议书》是可选的附件,顾客愿意委托经销商代办上牌、按揭、保险等有关手续的,再与经销商签订该协议;顾客自行办理手续的,就无需签订该附件。而《车辆交接书》作为证明车辆验收交付和风险转移的书面凭证,是一个必填的附件。此外,文本中还规定,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文本除了对车辆基本情况和配置要求进行描述之外,还从公平、公正维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在质量方面,文本中采纳了市消费者协会的意见,规定车辆的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同时规定车辆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文本采纳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意见,规定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在付款方面,针对当前汽车交易的实际需求,列出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消费贷款”三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文本采纳经销商的意见,简化了“消费贷款”的规定。对于当前订车环节中订金性质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较多的问题,文本规定,顾客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根据预付款的性质,顾客违约解除合同的,预付款在扣除经销商受到的实际损失后,剩余部分应退还顾客;当然,由于经销商违约解除合同的,顾客也只能要求经销商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由于和定金的规则不同,所以消费者在订车时一定要分清支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在车辆交付方面,除了明确交车的时间、地点、随车交付的文件等内容外,文本根据汽车生产商代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对交车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文本规定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顾客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顾客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经销商承担。为配合交接车,在附件《车辆交接书》中增加了分项验收表。

  在售后服务方面,规定经销商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顾客选择。为体现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则,文本中还规定,如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顾客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规定执行。文本中还采纳律师的意见,规定国家出台有关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违约责任方面,文本中规定顾客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对于论证会上各方代表争议集中的顾客是应向经销商还是生产厂商索赔的问题,文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顾客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顾客要求经销商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顾客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经销商有协助顾客的义务。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顾客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顾客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分别规定了经销商逾期交车和顾客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对于各方代表争议集中的退换车问题,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因此文本中没有强行规定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律退换,而是增加了对在交车环节发现质量不符和经销商欺诈销售时退换车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实际操作。

  《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自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记者陈雪根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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