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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出台 买车遭欺诈可退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10:01   新京报 字号:

  市工商局出台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10月起推行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 今后,如果有汽车经销商以欺诈方式销售,或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却未告知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出台了北京首份统一的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推行使用。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正式合同规定,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而对于听证会上各方代表争议集中的退换车问题,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汽车的“三包”规定,因此合同没有强行规定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律退换,而是增加了对在交车环节发现质量不符和经销商欺诈销售时退换车的规定。

  王珊特别强调,这里的“退换车”规定,是针对经销商存在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情况,在全国来说从来没有涉及过。但它与之前上海汽车买卖合同中“在一定公里数维修两次可退换”的规定是不同的,不是“三包”意义上的退换车。

  王珊同时表示,正式出台的合同文本较之前的听证稿,在订金、交车、质量鉴定、违约责任等五方面有很大变化。因汽车涉及金额较高,建议十一后买车的消费者尽量选择或参考由此次制定的正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文本五大焦点问题

  问题1索赔对象

  既可向经销商也可向厂家索赔

  之前听证会上,各方代表争议集中的是,出现问题后消费者究竟应向经销商索赔还是向生产厂商索赔。

  正式合同为此做了修改规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消费者选择向经销商赔偿后,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若选择向生产厂商赔偿,经销商则有协助顾客的义务。

  问题2汽车质检

  直观可断定事实无需质量检测

  在正式合同中规定,双方对车辆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这样,既缩小了质量鉴定的范围,又降低了消费者投诉的难度,便于纠纷快速解决。

  问题3订金界定

  订金等于预付款违约无法双倍还

  对于当前订车环节中订金性质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较多的问题,合同首次做出规定。

  消费者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而根据预付款的性质,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经销商可根据受到的实际损害扣除损失补偿,但不能全部截流,剩余部分应退还;同样,经销商违约的,顾客也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问题4车辆交付

  交车发现问题可要求更换车辆

  在车辆交付方面,合同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消费者提问。

  现场发现确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也有权解除合同,费用均由经销商承担。

  问题5委托服务

  委托代办中毁损保险公司先赔付

  针对经销商代表提出的代办委托手续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引起纠纷,合同《委托服务协议》中规定,消费者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应自行或委托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在此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消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经销商责任的,由经销商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经销商应协助顾客索赔。

(编辑:桑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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