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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扩大到全部载客车辆 质检开查违规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8:59  人民网-市场报

  编者按: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已扩大到全部载客车辆。因为客车在我国庞大的公路客运中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客车质量在公路公共安全上的关键作用,所以该法规的实施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那么,业内对此有何反应?这项规定对我国汽车产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国汽车召回现状又是如何?本期编辑了一组相关报道,希望读者能从中找到答案。

  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已从目前的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扩大到全部载客车辆。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扩容”对公共安全、消费环境、产业水平等均将起到积极效应。

  技术薄弱事故频发

  召回扩容势在必行

  2004年3月12日,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开始实施,M2、M3类车辆未被纳入汽车召回管理的范围。

  事故频发、问题突出是M2、M3类车辆被纳入召回管理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有关统计,2005年,全国发生的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是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从我国客车行业总体现状来说,具有进入市场门槛低,整车技术含量偏低,企业规模小、产量低,零部件基础薄弱,以团体购买、营运为主,各厂总体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说,“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后,这一状况可望逐步趋向改善。”

  有关专家表示,实施范围扩大后,还将直接促进M2、M3类车辆的生产企业提升制造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

  扩容之路任重道远

  行业整合受益匪浅

  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9座以上客车实施缺陷召回管理后,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收集反馈处理系统、质量信息决策跟踪系统、VIN系统;对于进口汽车,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VIN体系;企业还需建立缺陷汽车召回组织决策机构,由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在加强售后服务系统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巩固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实现从配件供应到整车生产全过程质量的追溯,一旦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必须追溯到有关责任方,确定缺陷影响范围和原因,确保及时准确消除产品缺陷。另外,在设计阶段也应当就召回风险进行评估,对产品最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前期预防。

  专家分析认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逐步扩大,还将对遏制汽车行业投资的非理性化产生一定影响,有利于促进行业整合,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故意隐瞒将受处罚

  罚款数额引起异议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缺陷汽车召回制的专项检查通知,故意隐瞒汽车缺陷最高将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开查部分汽车厂商隐瞒缺陷或私下修理的行为。

  据质检总局统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起实施的一年多时间里,召回汽车车辆达42万余辆。但在召回制度实施过程中,个别汽车制造厂商对涉嫌缺陷质量问题隐瞒不报,也有部分厂商通过维修站私下处理涉嫌缺陷质量问题。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专项检查通知,将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检查召回制度的落实情况。

  通知指出,3种违规行为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包括: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试图利用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同时有不少人士认为,对于厂商故意隐瞒汽车缺陷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的额度确实小了些,不足以震慑那些顶风违规的企业。(马元月)

(编辑:赵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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