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美国作为最早实行汽车召回的国家,其管理程序最严密,发展也最成熟。美国汽车召回行动由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主管,至今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汽车,2400多万条轮胎。 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日本
与美国不同,日本的汽车售后服务没有政策上的规定,由汽车企业自行规定。现在日本各汽车企业的售后服务条款大致相同。汽车质量保证期为3年或6万公里,重要部件为5年或10万公里。同时将汽车使用者在汽车的检查、维修方面的义务写入法律。
日本厂商自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登记在案召回的汽车达到了3300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1994年,日本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
法国
法国汽车召回按照法国消费法的条款执行。负责机构“公平贸易、消费和欺诈监督总局”很少强制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有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当局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召回。
韩国
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以及车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汽车召回数量不断增加。到2002年召回数量达到129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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