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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诈骗案扑朔迷离(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 11:48  财经时报

  担保方不认担保责任

  此时,华夏公司成了众矢之的。

  按照前述“合同”,华夏公司作为担保方(丙方)对朱的借款行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并为此出具《汽车消费贷款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但朱峰表示,与之联系的是吉来祥,而从未见过华夏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公司也毫无了解。

  按照一审判决,作为第二被告,华夏公司应对朱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金和复利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华夏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出庭,仅以书面告知,其未与C银行D支行合作开展过车贷业务,所做的担保全系公司原副总经理叶博个人所为,与公司无关。

  华夏公司的理由是:叶博当时虽为公司所聘的副总经理,但公司从未授权叶博与银行签订车贷合作协议,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所有相关合同,均系叶博私刻公章、私自签订。同时,银行发放贷款全部打入叶博冒用公司名义开设的账户中,公司对资金的往来也不知情。

  华夏方面给出的证据是:公司公章已于2003年3月28日在《华夏时报》上声明作废,并于2003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批准后,重新刻制了直径分别为42mm和30mm的公司公章和财务章,一直使用至今,而再无其他印章;《C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的华夏公司公章,尺寸大于真公章尺寸,系叶博私刻;另外,在银行提供的购车发票上,盖的是华夏公司“合同专用章”,而华夏公司根本没有此章,“显然也是叶博私刻”。

  查阅2003年3月28日的《华夏时报》,记者找到了华夏公司的声明,而对比《C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所盖公章,记者发现,其尺寸确实比华夏公司提供的真公章尺寸要大。

  大部分被C银行起诉的借款人告诉记者,他们手中根本没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一些购车发票和完税凭证。朱峰表示,这就是大多数人不敢上诉的根本原因,“他们怕被认为是叶博的同伙”。在借款人与银行的合同上,全都赫然签有叶博的名字。

  华夏公司还称,车贷应该专款专用,而叶博造假所开展的车贷业务,有一部份并未用于给借款人购车,属于违规。因此,即便叶博的手续合法,华夏公司也不该承担担保责任。

  据知情人士介绍,C银行D支行现在还保留着一套由叶博伪造手续,及与之签订的开展车贷业务的合作协议书。但几经努力,记者未能获得相关资料。

  据称,叶博和吉来祥两个人已经不知去向。同时记者了解到,2004年3月16日,华夏公司法人代表以“该单位原副总经理伪造授权书、私刻公章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现有700余万元未还”为由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但立案与否,不得而知。

  由此,叶博伪造华夏公司手续与银行开展汽车贷款的真相浮出水面。随即,朱峰等一批债务人,则被C银行D支行告上法庭。(本报记者 杨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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