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马英豪是否属于投案自首
公诉人认为,马英豪在案发后逃离了现场,次日虽然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始终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马英豪不具有自首的情节,
马英豪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马英豪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马英豪自动投案这一点已经被公诉机关所认可,马英豪事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本案的经过。如实供述本案的事实,并不意味着马英豪要承认实施了故意杀人罪,只要供认了主要事实,就应算是如实供述。本案中的主要事实———第一次撞人、调头,二次辗轧被害人,马英豪都做了如实供述,因此,应当认定马英豪的行为构成自首。
庭审焦点:死者家属将车主告上法庭
死者武志身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381270.5元。被告人除了马英豪外,还有董某、尹某二人和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其中,董某是肇事车辆的司机,尹某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还是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经理。
董某本人参加了开庭,尹某和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委托律师和工作人员参加了开庭。
死者家属委托的律师称,马英豪应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司机,明知马英豪刚喝过酒,且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由马英豪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和受害人武志身的死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死者家属委托的律师称,事发当晚,董某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从单位将车开出,使悲剧得以发生,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为此,该公司应当连带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尹某名下,尹某作为名义车主也应担责。
在法庭上,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该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严禁司机酒后驾车,严禁非专职司机开车,案发时董某属于在下班之后私自开车。董某则称,他当时并没有主动将车交给马英豪开,是马英豪自己主动要开的。
庭审焦点:死者家属对民事赔偿不愿调解
在法庭上,法官问当事各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死者武志身的家属表示,他们不同意调解。
武志身的一名家属在庭审后说,他们不同意调解的原因是,钱固然是重要的,但如果用钱去衡量一个人的生命,那是不平等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希望武志身的生命能换来一个典型案例,不让更多的家庭遭遇类似痛苦。他们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马英豪在最后陈述时说,“我虽然不是故意造成这起事件的,但是已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我也愿意从民事赔偿方面来弥补我的过错。自己犯了罪,我愿意接受惩罚,但是我希望法院和审判长能从轻处罚,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