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车“二次辗轧”现场监控录像作为主要证据,被当庭播放。死者母亲看到儿子被撞的录像资料不禁痛哭失声。
肇事司机马英豪正在观看现场监控录像。(本报记者 田明/摄)
本报记者 栗占勇 实习生 于俊
■新闻提示
2005年12月27日晚10时多,28岁的专职司机马英豪开着本田车在省会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调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辗轧”。整个过程前后不过一分钟。伤者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马英豪也被警方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逮捕。不久前,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马英豪犯有故意杀人罪。本报曾对此进行追踪报道,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昨日上午,马英豪被指控故意杀人一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马英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焦点,控辩双方为此进行了激烈辩论。
庭审焦点:马英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马英豪被带入庭审现场,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认为,马英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马英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成为焦点。公诉人当庭对马英豪进行了发问,宣读了有关证据。对于起诉书中的指控,马英豪说,他真的没想故意杀人,当时第一次撞人后,他根本不知道撞的是什么,想调转车头回去看看,由于前挡风玻璃被撞坏了,他看不见躺在地上的伤者。
在各类证据中,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是最重要的一个。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该录像资料,包括马英豪在内,法庭内的人都进行了观看。死者武志身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参加了此案的开庭。她看到儿子被撞的录像资料后,在法庭上哭泣起来。该录像显示,马英豪驾车将人撞倒后,又调头朝被撞倒在地的伤者辗轧了一次。马英豪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异议后,公诉人又重新播放了一遍监控录像。录像资料显示,马英豪在第一次撞人之后“二次辗轧”之前,有其他车辆从现场通过,绕开了躺在地上的伤者;“二次辗轧”后,现场留下一本书和一只鞋,其他车辆也都绕过了书和鞋子。公诉人以此说明,躺在地上的伤者是能够被看见的。
马英豪称当时本田车前挡风玻璃坏了,看不清躺在地上的伤者。对于这一情形,公诉人在法庭上还提供了一份特殊的证据:办案民警在侦查此案时,特意进行了一次侦查实验,民警在一天晚上的某个时间段,开着那辆前挡风被撞坏的本田车,在案发地段进行了实验操作,一个模拟人放在武志身第一次被撞后躺倒的位置,本田车上的实验人员通过前挡风,能够看到倒在地上的模拟人。对于这一实验结果,马英豪的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认为两者没有可比性,并不能证明马英豪当时就能看到躺在地上的伤者。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称,虽然马英豪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监控录像等记录了马英豪交通肇事之后辗轧被害人的经过,有证人目睹了马英豪的杀人过程,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各种证据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马英豪故意杀人的全过程。公诉人认为,马英豪构成故意杀人罪。
马英豪的代理律师则称,不否认马英豪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英豪犯有故意杀人罪。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行为,不仅在客观上有犯罪事实,而且在主观上要有犯罪故意。此案中,无论马英豪主观表现,还是其客观行为,都不能认定其实施了杀人行为,仅仅根据录像资料就起诉马英豪,显得过于草率。马英豪作为石家庄人,明知路上有许多摄像头,他敢不敢再回去辗轧被害人?要知道,他的所做所为都要被摄像头记录下来。因此,从情理上讲他不可能存在杀人故意。一些证人的证言也显示,马英豪撞人后并不知撞的是人,因此,认定马英豪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事发后,马英豪还找有关领导和朋友到医院看望被害人,也能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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