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国汽车召回体制有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最近一个月,“召回”一词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原因是国内车企“不约而同”的集中召回举动。

  中国汽车召回网上的召回公告频繁更新,在短短一个月内,先后有保时捷日产、一汽华利、上海通用等七家企业对其轿车产品实行召回。

  集中召回难脱“作秀”之嫌?

  2月22日,保时捷打响2006年汽车召回的“第一炮”,宣布对其旗下跑车CarreraS(997)实施召回。

  2月23日,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拟召回2001年6月26日至2004年9月29日期间和2004年10月25日至2004年11月22日期间生产并进入中国市场的奇骏(X-TRAIL)T30型汽车,共4542辆。

  2月28日,一汽华利(天津)汽车有限公司宣布召回2005年8月18日至11月30日期间生产的部分特锐(TERIOS)车,共721辆。

  3月1日,雷诺宣布召回其在2002年2月4日至2004年9月23日期间生产的雷诺拉古那BGOW型轿车。同一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拟召回1998年10月至2005年3月期间由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生产并投入中国市场的带有选装车载冷藏箱的S级W220系列车辆,涉及车辆约23677辆。

  紧接着,上海通用分别于3月3日和17日宣布对部分凯越凯迪拉克CTS型轿车及荣御轿车实施召回。

  据记者了解,我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厂家如此集中的召回举动还是第一次。巧的是,厂家们所选的时间正值“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后。为此,网上有评论称,厂家集中召回,难免有集体“作秀”之嫌。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几位消费者中,大部分人对“作秀”一说颇为赞同。“从表面上看,厂家实施召回,似乎对我们消费者有利,但是仔细观察,有一些厂家所谓的缺陷问题其实并不是本质的、关键的问题。避重就轻,对我们消费者没什么太大意义。”王先生对记者如是说。

  厂家则对“作秀”一说不以为然。上海通用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召回是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召回流程进行的,先对缺陷进行分析确认,然后是召回申报及落实到行动,都是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的,没有特别的时间安排。

  另外,有熟悉召回制度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召回的成本很大,厂家没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而只为“作秀”。

  观点各不相同,但不管怎样,厂家的主动召回行为无疑证明了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并发挥作用。

  问题尚存 亟待“取经”

  汽车产品在出厂前虽经过各种性能测试,但机械的复杂性和使用环境的多变性,导致某些设计、结构方面的缺陷仍然无可避免。汽车与安全紧密相连,一个小小的缺陷也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汽车召回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但在我国,由于汽车召回制度刚刚起步,存在的问题还有待完善。

  据统计,从我国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至今,已先后有28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对48种车型、398393辆缺陷汽车实施和拟实施46次主动召回。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三处处长谢鹏鸿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汽车企业所实施的召回都是主动召回,其中有一两次是由政府出面协调的。但是,我国的召回制度仍存在诸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他告诉记者,“要建立完整的召回体系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比如建立信息网络数据库、对召回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等,但目前的资金还不足以支持这些工作的实施;另外,在进行技术判断、效果评估时,要保证科学公正权威。”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副司长韩毅则认为,缺陷汽车搜集是管理的基础,因此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搜集力度,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专门网站和人员处理相关信函等,但这仍与目标相差很远,因此需要尽快拓宽信息搜集渠道,加强企业信息备案监督。

  在国外,汽车召回已有40年的历史。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有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由厂家主动召回,但也有一些是因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影响或其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法国对缺陷汽车召回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发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此外,日本和韩国也已实施召回制度多年,并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管理程序。

  召回范围即将扩大

  3月初,国家质检总局对外透露,今年将把M2、M3类(9座以上客车)纳入汽车召回管理范围,并计划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将使我国的召回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对客车企业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也将是严峻的考验。”谢鹏鸿表示。

  客车企业的反应则各不相同。桂林大宇销售公司总经理潘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客车不比小轿车,都是专业用户,也比较集中,互相之间消息流传很快,如果产品存在什么缺陷,企业是瞒不住的,一般还是要实话实说。”

  另一些客车企业则对制度的出台有所顾忌。谢鹏鸿认为,主要是因为一些小企业以前只做组装、改装底盘,一旦实施召回制度,这些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对于何时能对货车实施召回制度,有关方面对记者表示,鉴于货车的使用情况更为复杂,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调研。(记者 王坤)

(编辑:李重)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汽车召回专题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