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范围扩大到9座以上客车
本报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上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按照《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记者 龚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