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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致38人伤亡 肇事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 10:09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日前对深圳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交通事故——深圳龙华“8·23”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龙华锦绣幼儿园司机)驾驶车牌号为粤B58307的中巴客车,沿深圳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由南往北途中经过民清路口时,发现一名推自行车的行人由东往西通过路口。因车速过快无法避让行人,李某便向右打方向盘,致使中巴冲上右侧油松桥人行道,撞向在人行道上摆设地摊的人群,造成19人死亡、19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穿拖鞋驾驶制动不合格和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导致本次事故,被告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38名死伤者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19人死亡、19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19人死亡、1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故不予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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