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邹桂 通讯员王悦) 牵领着自家爱犬欲横过马路时被汽车撞死,袁女士向司机肖女士提出索赔。前天,丰台法院认定,司机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袁女士违反了养犬管理办法,两人均对事故承担一半责任,判决司机赔偿袁女士1万余元。
去年11月17日晚9点,袁女士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出门,在丰台区槐房路附近正准备横过马路时,没想到,原本正常行驶的肖女士为躲避对面车辆却突然打轮,一下子就轧到了袁女士的爱犬。交管部门到事故现场后,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未作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袁女士的雪橇犬虽办理了养犬手续,但这种犬属于大型犬,按照规定养犬人不得出户遛犬,袁女士在户外遛犬违反了规定,自身有过错。而司机肖女士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也应对袁女士作出赔偿。法院认定,两人对此事故各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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