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4年12月5日,成都消费者朱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小轿车。后来,朱先生在给爱车做保养时发现,他买的车不是新车,而是已被开了2000公里的旧车。他立刻以经销商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告上法庭。结果法院认为汽车不是消费品,不受《消法》保护而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此判决一经见诸报端,立刻掀起轩然大波。汽车究竟是不是消费品?汽车产品纠纷是否适用于《消法》?一时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专家:汽车消费维权立法滞后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专家郑显芳
尽管目前中国汽车工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汽车消费市场还不成熟,目前有关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问题可以说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即使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但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今年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虽然对汽车消费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仅是政策性文件无法律强制力。汽车的消费方式比起其他商品而言有其特殊性,由于关系到车辆及使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问题,故在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尤其要严格,应有相应配套的强制性法律予以规范。可惜的是与目前红火的汽车生产和消费情形相比,在有关立法保护上却严重滞后。
律师:汽车纠纷受《消法》保护
成都天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成均
货车等商用车主要用于商业运输,明显不属于消费品,而用于生活使用的轿车,肯定应该属于消费品,但是“公”和“私”二者之间有时无明显界线,所以往往消费者与汽车厂商发生纠纷后,就出现了尴尬的管理真空。商用车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不受《消法》保护,而轿车肯定在《消法》保护的范围。虽然由于目前《消法》还存在一些词句等上面的不完善,但是我们从其本身的精神和原则上来看的话,不论是商用车还是私家车其实都应该在《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列。
消委:汽车不是消费品说法很荒谬
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
汽车本身就是商品,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的用途主要是用来再生产和生活消费,如果用价格来界定汽车不属于消费品的说法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违背了法理,甚至是荒谬的。汽车属于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当然受到《消法》保护,消费者在进行汽车消费时,一旦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向消协进行投诉。
消费者:汽车应该是消费品
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汽车消费是否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普通消费者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对此,记者对我省部分地区的消费者进行了随机调查采访,接受采访的50名消费者中,95%的人认为,汽车应该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范畴,人们在进行汽车消费如遭到厂商的欺诈等行为时,《消法》应该对消费者予以保护。
成都某大学李老师:我认为,汽车虽然不是老百姓的必须生活消费品,但它起码应该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既然与老百姓的生活有关,以保护权益为目的《消法》没有理由不去保护消费者的汽车消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汽车消费纠纷时,更不应该推卸责任,采取踢皮球的方式,忽悠消费者。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