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汽车产品外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必须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
《办法》规定,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和车型名称等,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
据悉,《办法》于本月起开始施行。从2006年5月1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该《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意味着该车型将不得再行销售。但该项政策只针对《办法》施行后生产销售的汽车,在《办法》实施前的汽车不在此列。(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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