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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电子眼勿藏暗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17: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崔朝阳、通讯员任宣报道:“电子眼”之类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都要设在“明处”!

  今天提交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新增加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规定,要求这类设备的设置,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同时,关于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设置也有了明确规定,要设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

  有关人士认为,“清晰”和“醒目”实际上就是要求这类设备不要再“羞答答”藏在暗处了,也意味着以前有些让司机大佬们费尽心机去寻找,去打听、猜测的藏起来的“电子眼”,今后都应该在“众目睽睽”之下,光明正大地监控。

  “电子眼”该隐蔽拍摄还是公之于众?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二审”时认为,电子监控设备只有设置在明显位置,并以明显标志加以警示,才能起到限制车辆违章和制止超速的威慑作用。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吸纳了这一意见。

  据悉,从本月开始实施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隐蔽摄录的机动车违章行为将不能成为处罚依据。广东的新《草案》规定监控设备也要设在“明处”,那么“隐蔽拍摄”的违章记录是否能作为处罚依据?广州市民拍摄违章,是否也能作为处罚依据呢?

  对此,《草案》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监控记录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此项规定,市民无论是隐蔽拍摄还是公开拍摄的违章照片,如果得到查实,可以作为管理部门处罚的依据。

  近日本报连续报道的高速公路限速问题,新《草案》也有专门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立道路限速标志。”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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