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汽车工业界在行人碰撞安全性的自我行动方案实施不久,由于欧洲联盟的另一个权力机关---欧洲议会仍决定坚持要对行人保护立法,制定专门的技术指令,为此欧洲联盟于2003年11月17日制定并发布“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3/102/EC—关于在与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前和发生碰撞时对行人和其它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的保护,以及修订理事会指令70/156/EEC”。
2003/102/EC适用于最大质量不超过2.5吨的M1类车辆以及由M1类车辆派生出的N1类车辆(最大质量同样不超过2.5吨)。2003/102/EC规定车辆必须进行如下的试验,
儿童头部与车辆发动机罩的碰撞
成人头部与车辆风挡玻璃的碰撞
大腿腿型与车辆发动机罩前端边缘的碰撞
腿型与车辆保险杠的碰撞
以上试验应满足相应的指标要求。
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的新车申请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必须满足技术指令2003/102/EC规定的要求;包括上述试验和限值指标要求(加严要求和指标可以不满足);自2012年12月31日起,所有在生产车达到此要求。
自2010年9月1日起,申请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的新车就必须满足技术指令2003/102/EC中加严的的试验和指标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在生产车达到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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