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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限小”不存在法规打架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13:16  中国经济时报

  1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为理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今年3月底前必须完成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但北京市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黄处长表示,现在北京正在研究相关政策,但小排量车能上长安街的可能性很小。她表示,法规有一个“先法”“后法”的问题,不存在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制定的政策相违背的问题。“根据《交通法》,北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交通法》在前,部委文件在后。”(1月5日《东方早报》)

  按照黄处长的解释,似乎“限小”是有法律作支撑、名正言顺的。

  不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确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这能成为“限小”的理由吗?

  《行政许可法》规定得很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节能环保型小排量车当然已经获得了上路行驶的行政许可。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这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机动车都可以上路行驶,小排量汽车已获得了与其他汽车同样的上路行驶的权利。安全不达标和环保不符合要求可以成为受限制的理由,但排量小却绝不是。

  “限小”的政策无疑是擅自改变了小排量汽车已获得的行政许可,显然是违法的。那么,凭什么不准小排量汽车在长安街行驶呢?如果长安街可以特殊,那别的街道是不是也有特殊的理由?

  即使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那所有的机动车都应被限制和禁止,机动车之间是平等的,为何要对小排量汽车另眼相看呢?

  北京市当然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但这种政策不能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也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不能管中窥豹只见一斑。

  环保型小排量车的种种好处,如节省生产成本、节省汽油、占用更少的道路资源等,已不必细说。“以缓解交通拥堵等为由”限制小排量车,实在是让全国人民发笑。地方政府违法“限小”,已非止一年两年。在中国这样一个能源消耗大国,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今天,这样的违法已让公众无法再容忍。

  对于某些地方政府违法“限小”的行为,作为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不能坐视,而是应依法进行问责和质询,并责令其纠正。(孙立忠)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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