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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暗中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14:35  南方日报

  公安部法制局官员包红霞昨天在北京表示,交通管理中的“暗中执法”是法律允许的方式。这是中国警方最高层就不久前开始的有关交警“暗中执法”正当性讨论的正式回应。按照包红霞的解释,“暗中执法”实际上是一种监控手段而非执法行为。而媒体所称的“暗中执法”,是指公安交警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取证方式。

  应该说,包氏的这一解释首先是从概念上对“暗中执法”进行了澄清,它既有助于对交警执法程序的规范和监督,也有助于公众正确理解“暗中执法”。通常我们的理解是,“暗中执法”是交警以暗藏而非明示的方式,等候发现交通违章现象并获取证据。从现实情况看,“暗中执法”有着一定的心理渊源。在很多时候和很多场合,出于各种心态,处于交通活动中的各种人员,总是在缺乏监控的时候和场所违反交通规则,而恰恰是这种令人防不胜防的违章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相反,如果他发现通行时段和路段有监控人员或者设备,就会“乖乖”遵守规则。有监控就遵章、无监控就违章。

  针对此类现象,交警推出了“暗中执法”,其原始动机和目的就是要让上述那类人不敢违章。显然,相对于处罚本身而言,这种“暗中执法”的更大意义在于,它比“明处执法”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因为后者只能起到有限的约束作用,只要行为人发现明处没有执法者在监控,就会选择违章,而前者恰恰就是以“虚实结合”的办法,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但不能否定的是,“暗中执法”发展到后来,在某些地方演变成了一种创收的“妙计”——行为人不知道有人在“暗中执法”,就以为无人执法,于是肆无忌惮地违章,结果却被一一取证而面临重罚。公众对“暗中执法”反感和反对,原因正在这里。

  现在,公安部官员澄清了“暗中执法”的概念和性质,从法理上确定了其程序性意义,不仅能消除民间的误会,更大的意义在于,这种解释告诉广大交通民警,不管你是“暗中执法”还是“明处执法”,其目的必须是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追求更多罚款利益。基于此,笔者就“暗中执法”提出建议:

  第一,要广泛宣传“暗中执法”存在的可能性,打消少数人以侥幸的心理“偷偷”违章的心态。第二,要确立“暗中执法”的程序性意义,最后的处罚必须是明示并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对于通过“暗中执法”发现的反复、多次性违章行为,交警应当对违章人进行告知,同时调查这种多次违章发生的原因,首先从管理层消除误导违章的因素,避免北京“杜宝良现象”的再次出现。第四,必须随时警惕个别交警和单位借“暗中执法”之机大肆罚款的动向。对于同一地点和同一时段通过“暗中执法”发现的多次违章,必须通过加强管理和设立明示执法予以杜绝。(陈杰人)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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