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坤)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要求修改该法的呼声较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近日表示,暂不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法实施后,各地在制定实施这一法律的具体办法时,对第76条出现了不同的理解,要求修改这一法律的呼声较高。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杨晓碧、于文、林强等4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就有13件。
全国人大内司委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实施以来,成效明显。但也有些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特别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争论很多。内务司法委员会为此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与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和有关部门基本取得共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法律条款是否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北京、上海等地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则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也正在研究制定中,目前暂不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可考虑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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