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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杀人:关于奥拓撞人案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06: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准则,不含糊。但是守法的奥拓司机刘寰“剥夺”了违法行人曹志秀的生命之后,他受到制裁,很严厉,几欲倾家荡产。而这,就很有些含糊了。

  这种含糊的表面是,我们似乎不能指责一个已经消失的生命,我们也无法指责一个不可能先知先觉的司机,北京的奥拓司机刘寰肯定不是一个杀人者。但事实上的结果是,当一个生命的消失在找不到人“买单”的时候,刘寰必须为这次的魂飞魄散,支付15万——差不多是奥拓车价5倍的赔偿。

  这一切是在“人道主义”的旗帜下进行的,理由是出于对一个生命的关怀。我假想了很多可能,如果曹志秀和引领她违法穿越二环路的丈夫,是不慎跌进了一个正在维修的窨井而不幸身亡的,在人道主义关怀的原则下,是否应该应该由市政部门来支付这15万元?或者,在曹志秀高速穿越公路的时候,撞在一株行道树之上而气绝,难道要让这一株不能说话的植物来支付高额赔偿?“人道主义”认为,钢铁是强者,肉身是弱者,一头撞在一堆破铜烂铁之上,也是一种强食弱肉。

  曾经“撞了白撞”的地方法规,我们承认这是一个漠视生命的残忍规则,这样一个规则潜在的含义,是纵容司机们在封闭道路上超速行驶,心理上有“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安全。在这个规则之下,曾经消失的魂灵,与其说他们是消失在汽车的轮胎之下,还不如说他们是被规则剥夺了生命的。

  悲剧不断地发生,在于我们在制定规则的时候,总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新规则禁止了行人走上封闭道路,但又不无关怀地告诉行人,你只对你自己的生命是否消失而负责,其他的,都交给汽车司机吧。

  我们不要沉湎在奔驰车是强者还是奥拓车是强者的争论当中,也不要误读在“人权大于路权”的法理研究里面。如果这样研究下去,我们就还会讨论,火车是强者还是汽车是强者,一旦有一天我们确定了火车撞飞一辆趴在路轨上的汽车需要支付高额赔偿,我们又会烦恼在万一哪天一辆冲上路轨的汽车,顶翻了一列火车时,需要赔偿多少人民币的问题之中。其实,关于这个问题,《铁路法》早就把一切胆敢冲上路轨的人和车,都列入了“格杀勿论”的范畴。千万不要说《铁路法》残忍而不讲人道主义的,实际的效果是,法律肯定了铁路运行的机械性,而这一肯定已经妇孺皆知!可是,现行的规则正在热烈怂恿行人蜂拥到马路之上,献上自己的生命。曹志秀不是被他无知的丈夫送上不归路的,也不是被刘寰残忍杀害的,她不过是死于规则,一个在内核其实很不人道的规则。(妙红)

  (作者系独立撰稿人,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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