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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颁新规 严禁二手车公司擅修擅改待售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08:25   京华时报 字号:

二手车进行“翻新”是经纪公司惯用的伎俩。

  今后,北京二手车市场经纪公司的二手车经纪行为将有规可依。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出台的《北京二手车行纪(出售)合同》(以下简称行纪合同)示范文本在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网站上为期一个星期的征求意见正式结束,将于近期在北京各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始实施。行纪合同对二手车委托销售方式和行纪双方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原先普遍存在于二手车市场的擅修擅改现象下了最终“决杀令”。

  车况纠纷有望杜绝

  一直以来,二手车市场的经纪公司在买卖旧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是“翻新”环节———把旧车收购过来,经过维修后再出售赚取差价。

  二手车行纪合同对经纪公司的擅修擅改行为首次有了明确限制。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以往的二手车交易中,发生最多的是车况纠纷。造成车况纠纷有两大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车主在委托经纪公司销售旧车时隐瞒了车辆的故障;另一方面,经纪公司擅自使用待售旧车,最后旧车在出售环节出现车况问题,车主与经纪公司互相推诿。行纪合同规定经纪公司不能擅自修改待售旧车,就是要从根源上杜绝车况纠纷的发生。

  擅修旧车要担重责

  行纪合同明确规定,经纪公司对车主告知的车况进行确认后,在委托交易期间,应妥善保管车辆,未经车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维修委托销售的车辆,否则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负责赔偿给车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另外,经纪合同对车主也有约束。消费者在将车交给二手车经纪公司时,要把现实存在的车况问题确实告知经纪公司,并要保证提供的车辆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等情况都是真实的。隐瞒车况重大问题的,车主要赔偿经纪公司相应损失。车主与旧车经纪公司发生合同纷争,先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可行性遭质疑

  昨天,《北京市二手车行纪(出售)合同》在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网站上结束了为期一个星期的意见征求。记者在该网站上看到经纪公司只提供了10条意见。多数经纪公司认为合同列举得很详细,但缺乏实用性。

  有经纪公司认为,相关政府部门是根据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出台的这个经纪合同,目的是为规范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行为。但实际在北京的各二手车市场,经纪公司以委托形式销售旧车的业务数量很少。虽然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经纪公司只能进行居间、行纪等中介活动,但实际上目前经纪公司进行的依然是二手车经销活动,双方签订的是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二手车交易双方依然是买卖关系而非中介、委托关系,那么新的行纪合同对经纪公司的约束就很难发生效力,有可能会变成一纸空文。(本报记者江云花 )

(编辑:大海深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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