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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设限12月31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14:53   新民晚报 字号: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汽车流通界众说纷纭。汽车品牌销售将如何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下发贯彻“意见”,正式发话,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认真学习好办法,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

  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高度评价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指出实行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是构建我国现代化汽车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指出,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品牌汽车销售”。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意见”规定,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停止对汽车一次性经营及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核。外商投资设立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意见”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川页

(编辑:hh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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