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9:57  中国汽车报

相关链接:
    跨国公司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仍在观望
    经销商预测:新车外装中文标识对市场影响不大

  10月10日,本报报道了为刹“淡化中国制造,突出外方品牌”之风,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颁布的消息。对此,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虽然产业政策对此有明确要求,但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有明确条文,专家呼吁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办法》应尽快出台。

  专家认为,在车身外部的显著位置不仅标注商标,还要标明生产企业或者产地,这对于企业自主品牌的发展非常重要。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维丁分析认为,在合资企业中,显著标明中文产地或国内生产企业的名称,不仅仅是企业守法经营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客户和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我国企业品牌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我国企业自主品牌和引导自主开发的需要。

  一些国内合资汽车生产企业为了短期的销售业绩,自动放弃企业自身的中文标识,这种行为将助长跨国公司淡化中国品牌、中国制造的做法,长此以往,国内汽车企业和品牌将会逐渐被遗忘。国内汽车企业自动放弃了自身品牌,就等于是白白放弃了打造品牌的机会和因品牌的知名而应获得的未来收益权与自主扩张的机会。吴维丁认为:“这样做是极其危险的,应当看到,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战略、竞争策略和品牌战略是全方位的,值得我们的企业深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等内容。该法第三十六条还强调,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也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汽车作为产品及消费品(家用轿车),也应当按照以上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应当有什么特殊。但是国家商标局副局长侯丽叶指出,现有的法律,针对产品外部标识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需要将产品标识标注在什么地方。虽然整车产品因其没有外部包装而具有特殊性,但注册的时候商标信息是什么,车身外部标识就应是什么。侯丽叶进一步指出,按照惯例,需要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商品外部标识的位置和标注内容,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上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和产地等信息,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业内专家指出,正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车身外部显著标明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不少合资企业才有机会钻“空子”,不在汽车产品外部打中文的标识及中方企业的名称。

  专家们指出,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办法》如果通过审批,将以“国家发改委令”的形式颁布,从而在管理上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因此,专家们呼吁,《办法》应尽快出台,引导企业自主发展。但是,《办法》只是外因,更为重要的是,中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要珍视自己的权益,重视自主开发能力和自主品牌的发展。(见习记者 满凯艳)

(编辑:李重)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更多相关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