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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警讲解新交规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10:36   每日新报 字号:

  新报讯(记者王科军通讯员杨毅王栋杨彦)将于明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日前,为了让市民能够更准确、直接地认识这部法律,针对这一法规中的热点问题,交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解析。

  3个地点不得停车

  机动车停放一直是有车族关心的问题,也是困扰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热点。有的司机临时停车时,常将车辆停在行车道上,或将车辆斜置停在非机动车道上,有时还将车停在逆行道上。为了规范车辆临时停放,《规定》明确,在有标志、标线禁止停放机动车的地点,有停车泊位线以外区域和人行道上严禁停放机动车。允许停放机动车的地点,机动车临时停车应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 0.3米。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 50米以内另一侧不得停车。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得小于 50米。

  特种车应凭证上路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规定》明确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经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并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按法律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应到交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非机动车要守“规矩”

  本市非机动车数量多,而骑自行车人负事故主责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约占本市每年交通事故总数的 30%以上。《规定》制定中,社会各界人士对严格自行车管理呼声较高。为此,《规定》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遇到停车信号不得轧越停车线,转弯应伸手示意,横过机动车道应推行等作出了规定。《规定》还规定,常年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可驮带一名不满 12周岁儿童,但行经交叉路口、道口或危险路段应下车推行。

  保障特殊群体出行安全

  《规定》明确,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儿童时,应停车让行;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应在距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 30米处设立警示牌,机动车在该区域行驶应减速慢行;当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减速、避让。

  鼓励提供志愿服务

  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大、车辆多,仅依靠交警远不能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需求。因此,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规定》明确提出,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交管部门组织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予以表彰、奖励。

  借用车道时速应低于20公里

  针对机动车进出单位、小区等要经过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及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段时需要左转弯、调头,《规定》要求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调头应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同时,机动车行驶中如需要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应以低于 20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

  通过无信号灯路口要减速

  《规定》针对机动车通行速度等作出细化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在距路口 100米处减速,到距路口 30米处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 30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 20公里。

(编辑: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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