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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16:29  人民交通出版社

  3. 核保

  核保的内容包括:

  (1)对受理投保单时初步审查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2)审核投保单的保险金额是否符合条款规定,投保人购车的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贷款合同和购车合同是否合法并真实有效,银行与销售商在办理消费贷款和购车手续时,是否按照规定严格把关。

  (4)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条款的规定为消费贷款所购的车辆办理了规定内容的保险。

  (5)审核贷款协议是否明确按月、按季分期偿还贷款,不得接受1年1次的还款方式。

  (6)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意向书,办理了有关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

  (7)审核投保人所购车辆的用途与还款来源。

  对上述核保内容审核以后,应签署核保意见,明确是否同意承保,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以及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等。

  如果核保后同意承保,应将贷款合同、购车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一套留存。

  4. 缮制保险单证

  业务人员根据核保意见缮制保险单证:

  1)缮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2)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正确选择费率并计算保险费。

  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不单独出具保险证,但为明示需要,应在车辆基本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证上标注“保证保险”字样。

  4)复核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对保险单证进行复核并签章。

  5. 收取保险费:财务人员按照保单核收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收据。投保人应一次交清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6. 签发保险单证:保险费收取后,业务人员在保险单证上加盖公章,将保险单正本交被保险人。

  7. 归档管理:保险单副本一联交投保人,一联交财务,剩下一联连同保费收据业务联、复印的贷款合同、购车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归档。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 合同变更

  1)变更事项:包括变更保险期限、变更购车人住址和电话,或购车单位联系地址、银行账户及联系电话、变更其他不影响车辆还款和抵押物登记的事项。

  2)变更申请。购车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提出申请。

  3)办理批改。在办理批改时,应注意审核批改事项是否将产生意外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批改申请。

  2. 合同终止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合同终止:

  1)贷款购车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

  2)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等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赔款足以偿还贷款的。

  3)因履行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4)保证保险期满。

  3. 合同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合同将被解除:

  1)投保人违反保险法或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保险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贷款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解除合同。

  4)投保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汽车保险保费,且被保险人未履行代缴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由。

  4. 办理收退费

  1)经保险人同意延长保险期限的,根据延长后的实际期限选定费率,补收保险费。

  2)投保人提前清偿贷款,按照实际还贷时间按月计算保险费,多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3)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已优先清偿贷款的,保证保险合同终止,并退还从清偿贷款之日至保证保险合同期满的全部保险费。

  (三)保证保险的理赔

  1. 接受报案

  1)接受报案人员在接到报案时,应按照本书第七章的报案部分要求,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填写《报案记录》,通知业务人员。

  2)业务人员根据报案记录,尽快查阅承保记录,将符合理赔的案件登入《保证保险报案登记簿》。

  3)业务人员在接受报案的同时,需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申请书》和《索赔须知》。并指导其详细填写《索赔申请书》。同时向被保险人收取下述原始单证:

  (1)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单和汽车保险单正本;

  (2)《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3)《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4)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5)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2. 查抄底单

  业务人员根据出险通知,应尽快查抄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与批单、汽车保险的保险单与批单,并在所抄单证上注明抄单时间和出险内容。

  3. 立案

  1)业务人员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与理由,报业务负责人。

  2)业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业务人员根据负责人的意见办理立案或不立案的手续。立案的,应在汽车保险单上做出标记;不予立案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4. 调查

  1)调查要求。调查工作必须双人进行,应着重第一手材料的调查。所有调查结果应做出书面记录。

  2)调查方式与重点:

  (1)对已经掌握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全面真实。

  (2)向被保险人取证,了解投保人逾期未还款的具体原因,被保险人催收还款的工作情况。

  (3)向个人投保人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调查,了解投保人收入变动情况;向法人投保人的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其经营情况。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抵押物的当前状况。

  (5)通过其他途径调查,并结合以上调查结果,明确是否存在条款所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有违反条款规定义务的行为。

  5. 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全面详细地记录调查结果并作出分析。

  6. 确定保险责任

  业务人员应根据调查报告和收集的有关材料,依照条款和有关规定,全面分析,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地市级分公司车险部门审定,拒赔案件应逐级上报省级公司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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