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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保险的有关规定(5)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4:23  人民交通出版社

  3.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我国保险业的监管部门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保险公司依法接受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保监会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4.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险法》第七章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有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等违反保险经营规则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营业务,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或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保监会处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汽车保险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

  (1)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5)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7)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

  (二)交通事故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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