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关于汽车保险有关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4:23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一、保险法中关于汽车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了部分条款。该法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并为一法。其内容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8章组成,全文共152条。

  (一)《保险法》的效力范围

  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1)保险法的生效日期:法律的生效日期有两种,一是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之日起满一定时间生效。《保险法》采用的是后一种,该法第152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保险法的失效日期:一般地说,若法律未规定施行的时间期限,则被视为不受时间的限制直到其被明令废除而失效。废除原有法律的主要方式有:

  ①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宣布过去生效的法律即行废止,此即法律适用效力上的新法改旧法的原则;

  ②通过发布命令废除业已生效的法律;

  ③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声明凡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不再有效。

  《保险法》未规定废止时间,留待以后的法律予以明确。

  (3)保险法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是否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如果追究称之为“溯及既往”;否则,称之为“不溯及既往”。我国《保险法》中没有该法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即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则。

  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关于保险法的空间效力,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依照我国《保险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除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适用的全国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特别行政区。据此,我国《保险法》的空间效力是,除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外的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

  3. 《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的空间效力及其他条款的理解,《保险法》对人的效力是参加到商业保险活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

  (1)国家负责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2)在中国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以及依法取得营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

  (3)参加依照《保险法》开办的商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等。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作为各国保险制度的直接运作手段,是商业保险必须具备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形式,也是保险法的主要规范内容之一。

  合同,又称“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即保险人只能对投保人有请求给付保险费的债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有承担危险的债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债务。保险人与投保人,一方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既属于合同的一种,又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学原理其首先受到《保险法》的规定,此外,如《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项目还要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

  2.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主体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所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缔约人。就订立保险合同的缔约人而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法》第9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其法律特征主要是: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法人,任何自然人,未经特别许可的法人,都不得擅自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9条还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为法人时,应当具有权利能力。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所谓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缔约人,却享有保险合同权利或承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称投保方,三者之间存在着种种联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二人;投保人可以为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所谓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为订立、履行保险合同充当中介人或提供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人。保险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首先,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授权书才可在权限内开展代理业务;其次,保险代理人在法律上与保险人 视为同一人,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所作的意思表示,直接对保险人发生效力;代理人所知视作保险人所知,保险人必须对其代理活动承担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其主要法律特征是:首先,保险经纪人必须取得相关的资格和许可,才可开展业务;其次,保险经纪人是独立的保险中介主体,其必须对自己的一切过错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3.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如果没有客体,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根据《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保险的对象是保险标的,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的本身不受损失,而只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在该保险标的上得到法律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不受损失。因此,保险标的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只有依附其上的保险利益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4.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根据保险人事先制定的合同条款订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条款上,保险合同条款有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两种。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坐落地点和状况;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订立合同的时间。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这说明,除基本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特别约定其他保险条款。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编辑:)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