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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保险的有关规定(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4:23  人民交通出版社

  3. 索赔和理赔 

  (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行使索赔权的主体,原则上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索赔权。行使索赔权还有时间限制,即索赔时效。《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权,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此外,索赔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程序,一般包括:

  ①提出索赔请求;

  ②接受检验;

  ③提供索赔单证;

  ④领取保险金;

  ⑤出立权利转让证书等。

  (2)理赔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行为。保险人在履行这一重要义务时,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理赔的一般程序是:

  ①立案;

  ②检验;

  ③核定保险责任;

  ④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

  (3)理赔期限。理赔中的重要原则是“迅速”,要求保险人迅速进行理赔,是为了帮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尽快从危险事故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尽快恢复到出险前的状况。为此,《保险法》在第23条、24条和25条中,对理赔的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①保险人应对索赔请求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②保险合同对赔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赔付义务。

  ③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④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单证60日之内,如果一时不能确定赔付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或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付金额后,再补足差额。

  ⑤保险人经审核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4.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1)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这种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等3种。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其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少数属单方民事行为,如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而不必得到保险人同意。

  2)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大类。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保险法》在第16条、27条、35条、36条、53条和58条中分别规定了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除通过法律规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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