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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9: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字号:

  本报讯 (记者董天刚)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昨日起施行。据悉,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因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国内油价不会有影响。

  《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编辑:桑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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