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买车容易,养车难。市场上有关汽车维修的投诉越来越多,消费者对永无止境的修车之路也牢骚满腹。针对这一情况,日前交通部出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从8月1日起修车也将有“保质期”。
其实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对维修完的车辆并不是没有保质期,只是从来没有正式公开过,因此广大消费者也就无从知晓。而这次交通部就在《规定》中明确地指出了不同类型车辆、不同故障的各自保修期限。并且在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应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第二,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第三,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规定》说,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同时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值得提醒消费者的是,在质量保证期内不是出现任何故障,修理厂都负责无偿返修的,只有因维修质量的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修理厂才负责无偿返修。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提升我国汽车维修业的整体水平,规范行业标准,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它也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