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宝良现象拷问暗中执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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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9:04 北京青年报 | |
专家说法“电子眼”执法应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对此,清华大学行政法学教授于安说,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交警现场执法很容易发挥这3种功能,而“电子眼”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所以说,完善和提高“电子眼”执法是交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于教授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附属手段”。这就表明,执法者应该协助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引导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很显然,不断地“提醒”、“告知”和“纠正”等措施是最好的手段,这些手段既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也可以避免交通事故产生。所以说,交警现场处罚所起到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这种传统的执法模式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却很高。 而新型执法模式与传统执法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违法一旦发生即可以形成视听资料记录在案。但这种执法模式也有自己的不足,那就是违法信息的不对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在这一规定当中,已经明确了及时、公正的原则,而实践当中,“电子眼”拍下驾驶员违法行为后,有的驾驶员知道,也有的并不知道,就像杜宝良一样,违法了105次时才知道自己违了法。所以说,如何让这些人及时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这就是交管部门亟须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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