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缓解城市路内外停车矛盾,本市在提高道路停车收费的同时,从3月1日起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最高限价,即:最高收费不超过每小时10元,以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相应减半。
据了解,凡持有停车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商场、饭店、宾馆、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以及车站、机场、码头的经营性停车场,其收费最高限额及计费办法均按新规定执行。其中,外商投资性质的涉外停车场库及涉外宾馆附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在调整收费标准的前10天向所在区县的物价和交通部门报备。
本市各公共停车场库的计费标准,仍按1995年7月12日颁布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执行,即按停车场库所处地段和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分6等6级计费,但政府允许和鼓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在现行按等级计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下浮动,降低停车收费。(本报记者 吴润元 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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