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该《规定(草案)》具体了人车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了解该《规定》的具体内容之前,不妨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在新交法中几个很容易混淆的专有名词,以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
在新交法还没出台之前,三者险是各家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简称。这个险种毫无疑问是商业险种,比较常见的保额是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几种,但这些都是要花钱买的,并且保险公司是按责赔付。但新交法出台之后,事情发生了十分明显的变化。因为在新交法中引入了一个新词,叫“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能由保险公司来承保。这个新的险种保额在草案中的规定是4万元,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当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就能得到赔偿。
这两个险种虽然名称相近,但却有本质的不同。从险种的性质、保额以及理赔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
“责任”可以说是新交法中被议论的最多的一个词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会包括三种责任:事故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事故责任通俗简单地说,就是谁错了谁负责。事故责任也是保险公司在赔付时的依据。民事责任是比较专业的用词,反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更多地被称为“赔偿责任”,这也是近日上海人大常委审议的规定中关注的焦点问题。行政责任主要是指机动车交通违法交管部门的处罚,一般表现形式就是扣分、吊销驾证等。如果交通肇事触犯了刑法还有负刑事责任。
在这几个“责任”之中如何来理清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
在新交法出台之前,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一般是按比例对应,50%的事故责任就负50%的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就不负赔偿责任,即使是有赔偿也通常是以抚恤金的名义来补偿。新交法出台后,对伤、亡者的经济补偿上升到了责任的高度。“无责赔付”就是这种责任最强烈的表现之一。
据悉,目前审议的草案核心内容就是当机动车一方“无责”时赔偿责任可减轻90%至95%: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能在本市得到有效实施,交通事故得到妥善处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协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暂时规定为4万元。据了解,4万元的标准与国家正在研究制订的标准基本相同。以后国家另有规定,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晨报特约记者夏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