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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条例草案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0:06   中国汽车报 字号:

  本报讯 报道酝酿三年之久的汽车“三包”草案,终于在2004年的最后一刻露出了“庐山真面目”。2004年12月30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

  在消费者关心的汽车退、换条款上,《草案》“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一章规定:

  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故障仍未排除;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记者陈建文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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