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新闻被以极快的速度传播着。
一个连续违章的行人,在北京长安街上一个叫闹市口的路口被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上了。结果造成了一名年仅18岁上岗也只有一个月的交通协管员死亡,一名交警重伤,而本人也住进了医院。当时的时间是下午的五点三十分,正是北京交通的高峰期。五辆车因他相撞,交通堵塞长达一个半小时。而在这个路口上根本就没有人行横道,行人全是通过地下通道穿越长安街的。
悲剧发生后的第二天,政府的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局就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了事件的经过,转过天来交管部门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一件事情连续两天由政府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笔者的印象中并不多见),宣布撞人司机已经被行政拘留了。
笔者大胆地按新的交通法粗算了一下赔偿责任:撞人司机将向死者的家属赔偿损失;撞人司机还将向伤者赔偿医疗费用及经济补偿;因行人违章导致其他被撞的四辆车的损失也要由她赔偿……如此算下来,50万-60万元可能还打不住。
这也是即将于明年实施的今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引起争议的地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判定与赔偿多少金额。
面对社会各方观点的激烈争辩,北京市人大在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没有“一刀切”,大胆采取听证会制度,让各种民意得以表达,尽可能平衡公正与公平的天平,最后确立了机动车车主无责任条件,减少无责任机动车车主经济赔偿比例,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点评
从电视画面上看到,躺在病床上的肇事人的思维仍然停留在“我想过马路结果被车撞了”的水平上。而据媒体报道,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专以“交通撞人”索取钱财的案例。回想今年10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论证新交法的时候,北大法学院邓峰博士曾说过的一段话:
任何一部法规,如果脱离社会效率和法律理性,都将是极危险和不尊重法律规则自身逻辑的。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新法规显然忽略了侵权法的目标:侵权法的目标不是简单的分配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预防水平,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效率和社会福利。如果违背了民事法律规则的最根本性准则:平等,而赋予一方在无过失情况下受惩罚性赔偿,不仅可能造成社会不道德行为,更重要的是,造成了系统性的歧视。商报记者 马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