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与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相比较,新的政策主要有六大变化:一、取消了与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承诺相违背的部分,如取消了要求外贸平衡、国产化比例等政策;二、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强调依靠法规、技术标准引导产业;三、提出了品牌战略,鼓励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汽车工业自主发展明确政策导向;四、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引导现有企业兼并重组;五、要求汽车企业重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六、对创造更好的消费和使用环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最令人欣喜的是,产业政策首次确认致力于培育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今年“3·15”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的召回制度。按照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同时车主也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变化较大: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
新汽车贷款办法的实施,为外资介入汽车金融业打开了大门,今后老百姓的车贷选择将更加丰富。值得注意的是,基于风险的压力,目前国内的几大商业银行对车贷已喊暂停,而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似乎还没有跟上趟。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该标准按照整车整备质量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提出了要求。比如一辆整车整备质量为1吨的乘用车在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限值是8.3升/百公里,第二阶段是7.5升/百公里。
该标准将分两个阶段实施。对于新开发车型,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正在生产的车型分别比新开发车推迟一年实施。
如此,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节能环保将更有可操作性。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我国将研究鼓励发展节能车型和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择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同时,研究鼓励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政策。
规划中涉及的燃油税改革方案最引人瞩目。它的出台,将使汽车节能的多个途径、利益部门的各项纠葛获得有效协调和最佳平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该意见稿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应由惟一一家境内企业负责制订和实施。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一家境内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
品牌销售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将会对规范汽车市场的营销活动起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取得供应商授权的经销商,何去何从值得关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建立竞争机制、拓展流通渠道、逐步放开二手车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等。
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将极大地刺激二手车市场。不仅能带动评估行业的发展,更将刺激新车的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交通法开始执行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高速飙车将受重罚、肇事逃逸终生不得开车等规定。
不过,新交法中关于“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规定一度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北京有媒体据网上调查披露,此规定甚至已成为制约北京个人汽车消费的一大重要因素。问题的关键在于:与之配套的第三者强制险条例未能同步登场。
为此,北京、广东等地已在新交法的执行中增加了相应条款,在行人有违法行为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