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路费费源管理,规范调驻外埠使用的本市车辆养路费手续,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车辆调驻外埠不超过三个自然月的或往返于本市与外埠之间的,其养路费必须在本市缴纳。
二、车辆调驻外埠使用超过三个自然月的,须持调驻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函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调转手续。自办理调转手续后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其养路费可在调驻地缴纳。
三、调驻外埠车辆返回本市后5日内,车辆使用人必须持在外埠缴费的所有养路费票证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调回手续。未有养路费凭证的按欠费处理。
四、未按规定办理养路费调转手续的车辆,使用人自行在外埠缴纳养路费的,本市养路费征稽部门到予承认,并按欠费处理。
五、凡本市牌照车辆持外埠养路费凭证在本市使用的,视同无有效养路费凭证,按欠费车处理。
六、车辆已调驻外埠,但未办理养路费调转手续的,车辆使用人需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调驻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函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部门补办调转手续。逾期未办的,均按欠费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